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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地沟油 最高奖励5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22  浏览次数:95
(原文在 2012年6月22日发布此消息)   《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为调动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积极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制定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举报以下十类违法行为的将获得奖励:在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在市场内发生的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品油销售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经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办法》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3%、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但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的奖励。举报线索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按照以上规定兑现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的,或者无实际罚没收入的,给予1万元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办法》还规定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有罚没入库的,奖励标准按各自举报等级,奖励比例分别上浮2%,最高不超过50万元;无罚没入库的,酌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彭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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