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在
2012年3月30日发布此消息)
东平县政府日发布此消息)封闭,禁止一切船只、渔具下湖(河)捕捞作业。湖(河)内的捕捞船只、渔具务必于4月1日发布此消息)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批准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渔业主管部门、景区管委、交通海事指定养殖地点,并到渔业执法监管部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然后方可从事非外源投饵性养殖生产。
文章来源:东平县水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