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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市2012年渔船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启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18  浏览次数:72
(原文在 2012年4月5日发布此消息)   日发布此消息)渔船、脱审渔船和渔业辅助船,清理异地挂靠渔船,规范渔船标识管理,整顿渔船修造秩序,完善涉外渔船监管机制,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夯实渔船管理基础,确保我市渔业生产秩序、涉外渔船管理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整治将通过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审验清查、登记造册、集中处理、总结验收等方法和步骤,对“三无”渔船、异地挂靠渔船、渔业辅助船、涉外渔船、渔船标识等方面进行重点整治。  按照方案要求,“三无”渔船所有人必须在5月31日以前,到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申报,由渔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经检验合格、公示无异议的“三无”渔船,船东应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管理,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配齐安全设备,在规定海区作业。对经检验不合格的“三无”渔船,责令限期报废。对限期届满后拒不报废仍从事捕捞生产以及专项整治后新出现的“三无”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异地挂靠渔船必须限期转出。异地挂靠渔船的所有人必须在5月31日以前将渔船转出。属威海市内异地挂靠的,由渔船挂靠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到实际所有人户籍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办理接收证明。从2012年起,伏休期间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停靠,不得异地停靠。  渔业辅助船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渔业辅助船安装捕捞设备从事捕捞生产的,必须在5月31日以前拆除捕捞设备,并书面承诺不再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在拆除捕捞设备前,在指定扣押渔港停泊,不得出海作业。继续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查获后依法予以没收。  严格遵守涉外渔船管理规定。远洋渔船必须按省统一规范编写船名号,安装和正常使用北斗卫星定位设备和身份识别设备,按规定办理出境申报和口岸联检手续。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渔船的船员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严禁擅自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对违规在国内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取消当年度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自处罚日起3年内暂停受理渔船所在企业新项目申请,并取消远洋渔业项目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规范渔船标识。渔船所有人必须在8月15日以前,按要求刷写船名号,制装船名号牌,配备电子身份识别设备。44.1千瓦以上海洋渔船必须配备卫星定位设备和AIS防碰撞设备;对未按规范安装、使用海洋渔业专用救助终端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文章来源: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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