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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河水投放农药闹鱼 广西西林县三男子领投放危险物质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1  浏览次数:35
【农业】  三个男子为闹鱼向河水投放农药,结果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共同领刑。2013年1月10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向河道投放农药闹鱼而引发的案件。  2012年9月2日,正是中秋期间,山里的小河水少而清澈,韦里昌、丁绍光、丁申济认为这是闹鱼的大好机会,于是三人协商来到西林县那劳乡往足别乡方向五公里的河段处闹鱼,由丁绍光将在西林县那劳乡农业站购买的三瓶(每瓶200ml)农药“灭扫利”(又名“甲氰菊酯”)投入河内毒鱼,致使该河段鱼类大量死亡,一村民养殖场的部分鸭子和鹅也相继死亡,同时还直接导致该河流的水源被污染,严重威胁到河流下游的西林县那劳乡那劳村那劳屯群众的饮水安全。经鉴定,从该河段提取到的装“灭扫利”的空瓶子及河水样品中,均检出含有甲氰菊酯。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了养殖场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里昌、丁绍光、丁申济在河里投放“灭扫利”农药,其行为虽然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流动的河水造成了受污染水源的不断蔓延,直接威胁到从河流中引取河水饮用的河流下游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三被告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三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赔偿受害人的损失1800元,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分别判决三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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