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有实绩者

发布日期:2012-04-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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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联网 核心提示:2008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者)或新建成投产的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在5000吨以上且未获得过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者); (四)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二)2009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一)持有 2008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者)或新建成投产的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在5000吨以上且未获得过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者); (二)2009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三)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 (四)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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