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条例施行后,外地动物产品报检方可上市 本报讯 (见习记者 李美华记者张晓华)5月1日起,《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正式实施。今后,经公路、铁路、航空运输运进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到达目的地12小时内,由收货人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查验。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 “目前,太原市日均消费生猪3000头,新条例实施后,生猪供给会更加安全规范化。”5月3日,太原市尖草坪区晋汾定点屠宰厂的樊厂长称,除被取缔的不合格屠宰厂以及因修路停业的屠宰厂外,太原市正在营业的屠宰厂只有3家。根据条例规定,以接收、屠宰动物为主要工作的屠宰厂,每日都会对进厂动物实行检疫登记制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并对进厂的动物做好违禁药品、非法添加物(如瘦肉精)等项目的检测记录。 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外埠进入太原市的动物产品应提供的资质证明,货主应当保存并提供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仅猪肉供给来说,太原市仅有约300头猪来自本地屠宰厂,占需求量的一成,其余大部分是来自河南、河北等地的现成猪肉产品。”樊厂长说,新条例明确规定对外埠进入本市的动物产品进行资质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之举。来源李美华记者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