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法院不久前对龙门寺水库承包案予以强制执行,恢复水库的自然环境。    龙门寺水库位于长丰县陶楼乡、杨庙镇、吴山镇3个乡镇交界处,库容1500万方,建有两个自来水厂。2005年1月1日,淮南人刘某承包该水库,开始在水库里养鱼。其间,刘某常常趁夜晚违规向水库中偷偷排放鸡粪、牛粪、化肥等喂鱼,使数千居民赖以为生的“大水缸”遭受污染。合同到期后,刘某以种种理由一直赖着不走。长丰县瓦东干渠管理分局经与刘某多次协商未果,于2011年向长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归还水库。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刘某应在法定期限内返还水库。判决生效后,刘某置之不理。在多次劝说无效之下,长丰法院执行局决定对该案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来到执行现场,在一临时办公板房内,找到了一名自称是该水库承包人的会计的女子,向其出示搜查令,要求其收拾好自己的私人物品离开。后承包人刘某和其雇佣的几名工人也来到执行现场,执行法官向其指出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慑于法律的威严,在执行法官的说服教育下,刘某同意拆除水库附近的违章建筑,龙门寺水库顺利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