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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丰一养猪场老板涉嫌行贿九万余元被起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01  浏览次数:131

正义网江西4月1日电(通讯员 余丹 罗生林)为感谢领导对养殖场争取项目资金的关心帮助,向领导行贿,金额多达九万余元。近日,江西省宜丰县检察院依法对宜丰县桥西乡黄陂前村养猪场老板熊某以行贿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熊某,男,江西省宜丰县人,系宜丰县桥西乡黄陂前养猪场老板。2008年2月,熊某申报养猪场大型沼气工程省基建投资项目。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曾立东(已判刑)积极帮助熊某办理申报事宜,决定在宜丰县只申报熊某的黄陂前养猪场。  2008年5月,为使黄陂前养猪场沼气工程项目成功立项,熊某与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原主任胡增明(已判刑)特意到江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跑关系,熊某给胡增明8000元人民币用于处理关系。  2009年7月,宜丰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黄陂前养猪场沼气工程进行验收,发现所建成的沼气工程项目达不到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要求,曾立东和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农经股股长吴儒君(已判刑)仍然通过验收。  2009年1月,熊某在收到其经营的黄陂前村养猪场省沼气示范工程项目扶助资金30万元后,为感谢领导的帮助,先后送给时任宜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胡增明4万元、副主任曾立东5万元、农经股股长吴儒君5000元,合计人民币95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9条有关行贿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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