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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男子销售假黑花生种子被判三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9  浏览次数:76

邹城一男子明知是不合格的种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销售给曹县一种植合作社,造成农户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3月18日,曹县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家住邹城市城前镇的屈某,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进行黑花生等种子的宣传。2012年5月,被害人王某等三人经营的曹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需要购进一批白花生、黑花生种子,王某通过上网搜索与被告人屈某取得了联系,后三人到邹城市城前镇屈某的办公地点进行了实地考察。同年6月12日,屈某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8000斤失去使用效能的花生种子以每斤9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三人经营的种植专业合作社。该社售给农户种植后,缺苗率达90%以上,造成233亩花生绝产,经济损失达4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屈某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失去使用效能的花生种子,使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农户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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