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饶健平 三名动物检疫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754头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胴体上市。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有生、刘大梁、曾良勇是遂川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驻县定点屠宰厂检疫分站的动物检疫员,负责对屠宰厂宰杀的生猪进行检疫。按照相关规定,对检疫不合格的患病生猪胴体应作销毁处理。然而,2004年至2010年期间,三被告人违规决定对检疫不合格的754头生猪胴体一律作高温处理,对屠宰厂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不予以制止、纠正和查处,反而放任生猪货主将应销毁的754头生猪胴体运出厂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