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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男子结伙流窜多地疯狂盗窃乌龟后销赃将获重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1  浏览次数:124

记者&nbsp何慧蓉&nbsp通讯员&nbsp胡坤坤  听说养殖场有值钱的乌龟,田某、郑某等7名男子动了邪念,结伙驾车至海口、文昌、琼海等地养殖场,相互配合,盗窃他人养殖的乌龟、中华鳖,并将所盗赃物贱卖给海口一水产经营店女老板陈某。近日,海口中院开审此案,田某等7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陈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上旬夜间,被告人田某(43岁)及向某(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窜至位于海口东山镇的泓旺公司养殖场,将约700斤乌龟盗走。随后,他们将所盗乌龟卖给海口东门市场水产品销售商陈某(女,59岁),得赃款约15000余元。  2011年12月31日凌晨,田某等人乘坐由杨某驾驶的面包车,再次窜至泓旺公司养殖场,将约21袋乌龟盗走。随后,将所盗乌龟卖给陈某,得赃款约40000余元。  据指控,田某、郑某、孙某等4人共盗窃11次,盗窃所得财物销售赃款为16.6万余元;另外3人除参与最少的涂某得赃款7万余元外,另外2人涉案赃款均在10万元以上。陈某明知运送的乌龟、中华鳖系犯罪所得,仍全部收购并销售获利。  公诉机关认为,田某、郑某等7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郑某、孙某、王某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次犯罪,根据刑法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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