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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12人卖病死猪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124

日前,增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三打制售病死猪肉串案。被告人周某东、张某龙等12人因参与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依法判处生产、...日前,增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三打制售病死猪肉串案。被告人周某东、张某龙等12人因参与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依法判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获刑一年半至三年不等。周某东伙同其父周某升(另案处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在东莞、增城等地经营收购并销售病死猪肉。自去年7 月至今年8 月,周某东雇请他人先后在增城、博罗等地的散小乱不规范生猪养殖点收购回病死猪、病死猪肉,经过屠宰、切割、清洗、冰冻等程序,再销售给陈某双等人进行售卖。另外,周某东也从毛某光处购买屠宰好的病死猪肉回来贩卖。2011年至2012年4月,李某明、李某福分别到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等地多间养猪场收购病死猪,然后以每斤1.2元至3元卖给梁某棠、“阿庆”、陈某强(后两人另案处理)等。梁某棠将病死猪屠宰,以每斤4.5元至4.8元卖给被告人宋某全、李某芝、黄某华、吕某铭(另案处理)等,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被告人宋某全、李某芝将收购的7000斤病死猪肉制成腊肉、香肠或者将部分猪肉碎块调味后,以每斤8至12元销售。黄某华在明知程某仔将病死猪肉制肉丸出售的情况下,将其收购的5200斤病死猪肉以每斤5元至5.5元卖给程某仔。程某仔在其经营的肉制品店将病死猪与正常猪肉混合后制成肉丸以每斤7.5元销售,销售金额达40万元。据介绍,这个团伙至案发时已经形成从出售病死猪(生猪养殖户)→私宰(一级收购商)→加工(二级收购商)→销售(集贸市场或餐饮企业)产业链式的犯罪网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李某福、梁某方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不符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病患,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梁某棠、宋某全、李某芝、黄某华、苏某仔无视国家法律,将病死猪加工后出售,销售金额高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等,遂以上述罪名分别判处期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最高20万元、最低两万罚金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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