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水生动物疫病,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及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起草了该《办法》。为了使《办法》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自治区法制办和我局深入重点地区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吸纳相关专家、渔业基层单位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完善,该《办法》于2012年12月通过自治区法制办审核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办法》对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管理主体、疫病监测、疫病预防、疫情报告、检疫标准、苗种检疫、监督检查事项、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严格规定。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促进我区渔业行业依法行政、推进现代渔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